這批手稿主要為錢鐘書上世紀80年代與香港廣角鏡雜志社總編輯李國強的書信往來,其中涉及不少對歷史和學人的評判,透露出錢鐘書真實的思想心態(tài)。
新聞背景
近日,“錢鐘書楊絳信件及手稿首次大規(guī)模面世并將于6月22日拍賣”的消息引起軒然大波。楊絳先生發(fā)出三點聲明,堅決反對拍賣,并稱,如果拍賣如期進行,將親自上法庭維權。楊絳先生認為這些信件內(nèi)容涉及到很多隱私和錢先生生前對一些人和事情的私密看法,所以“不宜公開”
書信作者和持有者均有所有權
收藏熱已經(jīng)擴展到名人私人信件方面,這方面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非常值得研究。歷史名人的私人信件內(nèi)容和手稿被公開的事件并不少見,最著名的應該算是曾國藩的系列家書。張愛玲、梁啟超的家書也曾有過被拍賣的記錄,雖然當時遭到包括家人和“粉絲”們的強烈反對,但這仍未能阻止拍賣行為。
從法律角度說,對私人信件的拍賣主要涉及到兩方面內(nèi)容,一是書信所有權人是否有權拍賣,二是如何協(xié)調(diào)私人信件中的隱私保護問題。
書信所有權人到底是誰呢?書信作為動產(chǎn),所有權的歸屬方面特殊之處在于書信的所有權人有兩個:一是書信的執(zhí)筆人,即作者,他享有的是版權;二是書信持有者,即直接所有人,他享有的是物權。
簡單的一封書信,從內(nèi)容上看版權人就是作者本人,他享有發(fā)表權、修改權、出版權等知識產(chǎn)權。但從法律屬性上看,書信持有者是所有權人,他享有對書信本身的處分權。所以,作者和持有者對書信有著雙重所有權,前者保留版權,后者保留物權。舉個簡單的例子,書信持有者既可以將收到的來信保留,也可以將信件燒毀,但不能將信件內(nèi)容公布于眾或進行添加、修改和補充,這是出于對版權人權利的考慮。
持有人發(fā)表權受到雙重限制
書信與其它藝術作品不同,后者一經(jīng)贈送或者出賣,只要沒有事先另有約定,持有者都可以將作品進行展覽或者發(fā)表。書信因其內(nèi)容具有私密性,只要沒有事先約定,持有者就不能將之發(fā)表或展覽。因為,持有人發(fā)表權既受到版權人的限制,又受到作者隱私權的限制,在這種雙重限制下,本來屬于持有人的展覽權就要“縮水”,擅自發(fā)表的行為將導致承擔侵權法律責任的后果。
楊絳先生作為錢鐘書先生的遺孀依法繼承了這些書信的版權,同時,她也成為錢先生隱私權保護的權利人。從法律角度說,楊絳先生有權利阻止書信內(nèi)容的對外發(fā)布和書信對外展覽,但是,她卻無權阻止書信的拍賣,這是為什么呢?
理由很簡單,在沒有特殊約定的前提下,書信持有人擁有對書信的所有權,即物權。在法律上,所有權是一種很“強勢”的權利,任何人都是這種權利的義務主體。書信持有者依據(jù)自己的所有權,可以行使包括毀損、處分、出借和拍賣的權利,即便是作者,在書信轉(zhuǎn)手之后也沒有權利阻止書信拍賣的進行。這也是當年在拍賣梁啟超、張愛玲私人信件時,在其家人和輿論的嚴重抗議中,拍賣仍可以照常進行的主要原因。
那么,應該如何判斷誰是書信的所有權人呢?書信在物權法中屬于動產(chǎn),一般來說,動產(chǎn)和不動產(chǎn)所有權標志不同,動產(chǎn)以“交付”和不持有”為公示標準,不動產(chǎn)以登記為公示標準。書信合法所有權人的標志很簡單,就是看書信的直接持有者是誰,誰就是所有權人。如果有人偷盜名人書信后到拍賣公司拍賣,只要拍賣公司沒有證據(jù)證明持有者是盜竊所得到的信件,就可以將持有人認定為書信所有權人。當然,像這種歷史名人的信件一般具有較高的收藏價值和經(jīng)濟價值,為了保障書信交易安全,可以進行“動產(chǎn)登記”,這項制度雖然在我國尚未得到發(fā)展,不過實踐中還是可以通過公證書、授權書等形式進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