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為,被控侵權產品與原告的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均為裝飾品,屬于同類產品。但依據庭審查明的事實,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外觀設計專利在耳朵、眼睛、眉骨、嘴鼻部等處的特征存在比較明顯的差別,以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來判斷,應當認定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相比,整體視覺效果既不相同,也不構成近似,被控侵權產品沒有落入原告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因此,三被告關于被控侵權產品與原告的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既不相同,也不構成近似,因而沒有落入原告涉案外觀設計專利保護范圍。
“涉案被指控商品不構成對美人魚公司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侵害。”同濟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陶鑫良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涉案的雞、狗、蛇首仿制品3件外觀設計專利,其原型是圓明園海晏堂前扁形水池噴水臺上的十二生肖獸首噴泉形象,100多年前就已經公開于世。首先,根據法院判決書的內容反映,雖然被控侵權產品與原告的外觀設計專利的產品均為裝飾品,屬于同類產品,但庭審查明兩者均有多處特征差別明顯,以相關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來判斷,整體視覺效果既不相同,也不近似,被控侵權產品沒有落入原告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從而當然不構成專利侵權。再者,原告自認其“成功精仿圓明園十二生肖獸首和十二生肖獸首人身像”,眾所周知,圓明園十二生肖獸首的形象及其商品上百年來早已流傳全國各地,隨處可見,消費者看到其以后首先想起的是圓明園海晏堂前十二生肖獸首泉形象和街頭巷尾到處存在的千年百代傳下來的我國十二生肖獸首民族傳統(tǒng)形象,從這一角度考慮,涉案商品更不會侵犯原告外觀設計專利權。結合本案,首先,原告申請外觀設計的十二生肖獸首如果正如其所說的屬于“精仿”,則與在前知名的圓明園十二生肖獸首沒有明顯區(qū)別;其次,對已經授予專利權的原告之圓明園十二生肖獸首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的處理中,應當以相關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來判斷,如果兩者整體視覺效果既不相同,也不近似,被控侵權產品沒有落入原告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就不構成侵權。
焦點二 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如何判定?
判斷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相似,應當以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相關公眾或稱相關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為準
“設計要點基本相同,普通消費者容易將兩者混淆,即認為構成侵權。”陳揚認為。
李萍認為,判定是否構成對外觀設計的侵犯,認定標準是看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與專利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若是,則構成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
法院認為,關于被控侵權產品是否落入原告涉案外觀設計專利保護范圍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八條規(guī)定,在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上,采用與授權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觀設計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外觀專利侵權認定可以遵循‘三步判認法’:第一要看指控侵權產品的行為是否經專利權人許可;第二需明確專利權保護范圍;第三判認指控侵權產品是否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即判斷指控侵權產品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是否屬于相同或者相近的類似產品,進而判斷涉案侵權產品的外觀與獲準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是否屬于相同或者近似。其中最難的是判斷涉案侵權產品的外觀與獲準了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兩者是否屬于近似。”陶鑫良表示,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yè)上應用的新設計”,與發(fā)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權保護范圍是以權利要求書載明的以及說明書與附圖補充說明的技術方案不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是人們視覺可見的美感外觀。根據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在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的圖片或者照片中的對應產品所表示的外觀設計為準,提交的圖片或者照片包括主視圖、俯視圖、側視圖等,其中以主視圖最為重要。結合《司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一方面,如果產品類別相同或者相近,但被控侵權產品與授權外觀設計不相同也不相似的,則被控侵權產品沒有落入該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另一方面,如果被控侵權產品與授權外觀設計相同或者相似,但產品類別不相同也不相近的,則被控侵權產品也沒有落入該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相同類別產品,是指用途相同的產品;相近類別產品,是指用途相近的產品。